财务我不懂,提几条给大家讨论: 1、是否同样要求不接受无目的性捐赠。这是为了防止沟通不到位情况下未能完全按照捐赠人意图使用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同时也是限制负责人审批资金使用情况的权限。 2、是否需要一个问责制。理想上固然希望没有问题发生,但在现实中是否还是需要一个比较周全的问责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出防范和给出预处理措施。比如:负责人决定了资金使用去向,如果不慎错误使用?财务人员擅自挪用?总社的帐号是有保证金的。分社的资金万一出现问题,如何处理?怎么负责? 3、是否需要一个时效的反馈制。做事效率不高也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是否需要对财务人员有明确的职责时效规定。比如,负责人收到捐赠人汇入通知后,财务人员必须在一周内反馈到帐问题;比如,资金使用完毕后,财务人员必须在一周内给捐赠人该笔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反馈,甚至应对方要求出示凭据等,比如,每笔每月的帐目必须在何时内完成记录整理? 4、是否需要预先考虑财务人员有事离开情况下的财务处理问题。由负责人或财务人员指定临时代理人我认为不妥。是否需要规定,财务人员因为出差等离开当地时,由总社财务部代为履行查账反馈事务;负责人在其外出期间批准发生的资金使用,一律由执行人垫付该金额,并保留凭据,经使用者跟负责人签字后,待财务人员返回后再行报帐支出资金。 先想到这么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