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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要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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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构建和谐社会要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是扶贫济困的事业,发展慈善事业,对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慈善事业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四个方面所组成,它们就像四根支柱一样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有各的作用,共同支撑着社会保障体系这座大厦,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大厦的稳定性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为慈善事业主要来源于人们的自愿捐助,其资金和财物不是直接来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环节的必要扣除,受惠者不以进入生产过程就业为前提,它是富者和一切有能力捐助者在慈善心驱使下的自觉行为,失业者、弱势群体和遭受各种天灾人祸的困难群体是其主要的受益对象,因此,它是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重要补充。

  发展慈善事业有利于缓解不同社会阶层的对立情绪,弥合社会裂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和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必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教育和引导先富起来的人们,兴办慈善事业、捐助慈善事业、扶贫济困,可以让先富起来的人们树立起乐善好施的良好社会形象,赢得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尊重和理解,化解贫困群体的怨愤情绪和不平心理,减少针对富裕阶层的报复犯罪行为和不稳定因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华民族历来有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救助的一个子系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重要补充。一部分人有实力去无偿帮助贫困的人,一部分人又需要社会救助,而国家又因财力有限不能包揽全部社会救助事务。这就呼唤着社会互助事业的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救助的补充必然应运而生。 据统计,美国2003年的慈善捐款总计达6700多亿美元,占全美当年GDP的9%,而我国的慈善捐款占GDP的0.1%;。改变这种落后状态,需要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发展慈善事业的认识,真正把慈善事业看作是对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其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均有着重要的作用,进而采取得力措施,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加强对发展慈善事业的舆论宣传,增强公民的慈善意识。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都要把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要运用灵活多样、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慈善精神和对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营造慈善热点,激发社会各阶层人士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慈善组织要有计划地组织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慈善活动,通过活动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慈善事业、奉献慈善事业。

  发动和动员广大企业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创造社会财富的众多企业,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源头活水,他们的慈善意识强不强、支持慈善事业的力度大不大,是决定慈善事业规模大不大的重要因素,规范各类社会性募捐活动,落实好国家规定的捐赠优惠政策,以利于慈善组织开发更多的社会慈善资源。要适当增加财政对慈善事业的投入,对起步阶段的慈善事业扶一把、送一程。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慈善活动,以亲民爱民的形象积极参与民间组织的慈善活动,做到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不仅带头捐赠善款,而且要在慈善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慈善活动的权威性和号召力。

   马克思曾对人类的幸福前途作过天才美妙的设想:在一个富足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物质产品按需分配,人们再也不用殚精竭虑地为稻粱谋,也不用惴惴不安地为衣食忧。尽管有很多人质疑过它的实现可能性,也有很多人因为它太遥遥无期而索性对它不再抱有希望。但是,谁都无法质疑和否认的是它最起码深刻地揭示了人类那么多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人类共同的幸福生活。

  而对于一个贫富有差距的社会来说,慈善无疑是通往共同幸福的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加油站。


    慈善事业不同于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和实施主体不是政府,而是民间公益社会团体,是社会中介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慈善组织的职能就是充当捐助者与被捐助者的中介,最大限度地培植、开发、挖掘和利用社会的慈善资源,通过举办各类慈善公益事业,去救助那些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在我国现阶段的慈善事业中,其参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首先,慈善机构和人道主义救援组织是核心力量,这包括了中华慈善总会及地方慈善协会、其他民间慈善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和红十字组织在开展慈善事业方面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和相互补充的。其次,其他非盈利性公益社会团体、某些事业团体、***组织也在不同程度上,或面向所有社会脆弱群体,或针对特定困难群体,参与了慈善事业,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慈善活动。这些公益社会团体及组织是我国当代慈善事业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他们的存在以及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广的范围内开发、利用了社会的慈善资源,推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慈善“立法”是代表和委员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此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民盟中央的发言稿也成了慈善立法的一个突破点。据悉,民政部已经开始着手起草《慈善捐助管理条例》。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对今后五年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整体规划,阐述了中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发展目标,其中包括:慈善文化广泛传播,公民的慈善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普遍增强,认同并参与慈善活动;各类慈善组织在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建立,慈善服务网点在社区普遍设置;福利机构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普遍建立,初步形成福利机构体系;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慈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等内容。

    未来五年中,民政部将推动制定便利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积极的政策指向,可望在一定意义解决企业和个人捐赠积极性不足的问题。相较之下,进一步推进全方位的体制改革,继续培育和完善市场经济环境,同时在全社会培养健康的财富文化和慈善文化,使人以创造财富为荣,并大大方方地乐善好施。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正在不断发展壮大。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大会上指出,目前,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已经发展到28.9万个,基金会1016个。这些民间组织中,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总(协)会有731家,从事救死扶伤等人道主义救助的红十字会有7万多家。目前全国建立了3.2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初步形成了社会捐助服务网络。
    据介绍,我国慈善事业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逐步完善。今年来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今年的政府报告首次提出国家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立法的时机似乎更加成熟,而慈善事业的春天也似乎到了。

与政府是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在我国,绝大多数慈善团体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一样,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当地的政府有着无法割舍的关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金会人事编制,一是基金会资金来源。

    编制问题,在这里指的是基金会究竟是从社团组织那里获得事业编制,还是从民政部门那里获得社团编制。编制是和经费联系在一起的,事业编制不仅意味着工资由上级单位发放,而且办公经费也由上级单位拨付;社团编制的一起经费则要自筹。事实上,我国许多公益社团都是属于政府半额拨款的性质,即其中部分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支付,而另外的经费则需要社团自筹。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也不例外。1994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建立4个区县办事处的调查,42.0%的区县办事处主任仍是由区或县委领导兼任;58.1%的区县设有街道、镇一级的慈善基金会工作站,成员主要来自于街道或镇政府的团委、文明办等。

    慈善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还体现在资金的来源上。我国捐赠法规定,一般慈善团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五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政府资助;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基金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历年来的捐赠资金来源结构分析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资助始终在慈善资金来源中占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基金会创始初期,有98%的资金都是来源于政府。在基金会具备一定的自我运行能力后,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一般占基金会全年总资金收入的50%左右。海外捐赠和基金自我增值也在慈善资金的增长中起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这两项指标在1995到2002年间一直处于稳定的增长趋势。在国内外各界都日益关注慈善基金会的同时,上海市各级政府并没有对慈善事业就此放手。据上海市民政部门统计,自1995年以来市财政对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投入每年增长10个百分点,并且自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成立以来,政府每年都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办公硬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政府间的紧密联系。当前有很多人忧虑这种社会公益团体中“官方”的介入会削弱公益团体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本人认为 尽管政府的身影仍无处不在,但其起作用的方式发生着变化,不再是从前的行政命令型,相反政府的形象经常是以人格化的面目非正式地出现在社会面前。而且,政府与基金会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不再是从前的领导指挥关系,而是逐渐转变成了合作互利的关系。今后与政府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最有利于基金会的发展?这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1996年理事会上讨论的中心问题。当时,理事会议定面向社会独立运作,保持与政府分工与协作的关系。现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施德容认为:“我们没有专职的人做这项工作,从前每到要搞较大型公益活动,就要到相关处室抽调人员组成一个临时班子,活动搞完班子就散了各就原位,没有后续工作,没有延续经验。还有,过去我们的筹资手段太单一,一般来说没什么筹资项目计划,筹资策略,有的只是‘红头文件’。文件倒是很管用,但不能老发,而且更重要的是命令不能打动人,很多单位很多老百姓钱倒是掏了,但他们不情愿呀。现在上海有很多慈善团体搞起来了,是好事。他们就像我们的左右手,他们有专职的人员,有专业的理念和方法,能把公益活动搞得更加活跃和有效。我们政府当然愿意把我们有的资源拿出来与他们合作,这种‘官民协作’是政府、基金会、百姓三方收益

    慈善事业作为民营公益事业的典型代表,其调动的是民间的财力,提供的却是社会性的救助和社会化的公益服务;而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管理着公共事务,谋求公共福利亦是其基本职责。现代社会基于人民权利的平等和国家对人民利益的保护,使得政府承担着日益扩大的责任,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来保障人民的生活权益并不断改善、提高其生活质量成为现代各国政府通常采用的政策。然而,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尚且不是万能的,在市场经济时代更是无法包办一切福利事务。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有一些社会问题需要慈善事业或其他民营公益事业来填补。

    政府与慈善事业的分工,主要是前者承担起社会保障及其他公益事业的主要责任,后者承担着次要的责任;前者依法推行各种社会保险、救灾救济和福利,后者则主要是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前者属于强制的、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主体的法定事业,后者则是自愿的、并非责任与义务天然对等的民间行为。政府无疑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提供者,但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出发,又可以发现总有其不足,从而需要由慈善事业来弥补,慈善事业亦往往需要政府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完成其任务,共同编制着社会安全网。

    个人、少数人的力量究竟是有限的,难于做大事,尤其是像慈善这样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慈善团体应有自己的“拥护群”,自己的社会网络,这就是他们的支持者以及基金会的理事、董事、赞助者、志愿者、受助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组成的社会网络。

    社会网络是一种不同于经济资本的社会资本。它能提供各种社会支持,个体之间建立社会网络的最初动力也就在于此,而不是单纯出于经济利益上的思考。只是一旦这种网络建立起后,它对个体间的经济交往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影响网络建立的目标可能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但最终可能有利于经济目标实现,变成了一种影响个体经济行为、国家经济行为以及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但一系列的重要经济资源通过社会网络的管道流向了个人和经济单位之手,而且社会网络被“资本化”,被不少人纳入一定的经济体系,以节约费用,提高效率。

    近十年来,伴随改革开放带来的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面对贫困人口、灾民、孤老残幼、失业人口等社会脆弱群体的扶困需求,我国国民的慈善意识再度觉醒,民族优秀传统与道德逐渐回归,慈善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政府和社会舆论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从事慈善事业的民间公益社会团体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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